医疗事件启示录:生命为重还是制度至上

2007-11-27

最近报纸和网络捧臭了一个名叫肖志军的男人,原因很简单,因为他在医务人员百般恳求之下,仍旧残忍地拒绝在一张同意手术的单子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几分钟之后,他的妻子和还未出生的孩子因为他的这个决定而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我在报纸上看过这个男人。头昂着,面目有些得意。面对着闪烁的媒体灯光,显出一副活脱脱的杠徒相。幸好,我不在现场,否则肯定会忍不住上前喷几口唾沫。对于国人,怒其不争,也就无所谓哀其不幸了。

故事又有了后续。听说某网站对此事件做了大规模的调查,四分之三的民众对肖姓男子表示了鄙夷,四分之一的,对医院露出了怀疑。医院何责?有仁人指出,医院之首责乃是病人至上,因此见危急于不救,不但有违医德,也有违伦理。为此,此君还搬出了米国的一个故事,同样的状况之下,外埠医生就显出高尚和情操来,拔刀相助,救人于水火之中。虽说最后也面对法律的制裁,但法官却更为高风亮节,说出的话也更是振聋发聩:虽然你违反了法律,但你却遵从了人类更高的法律,也就是人性。

呜呼哀哉,这样的话,我是说不出的。

我只爱设想,倘以后医生面对这样的状况,都任由自己做主而无需亲属的同意,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病人得救,部分医生被告上法庭。我们并不能保证每位法官都会秉持高尚的人性而忽视现存的法律,所以大多数情况下,部分医生中的大部分会被吊销执业资格,医院要付出赔偿金额。结果就是,越来越多高尚的医生失去了执业资格,越来越少的医生面对这样的情况敢做出正确的抉择。二是,病人没有得救,医生一定被告上法庭。而且,医生在官司中一定会输掉,医院一定得付出一大笔不菲的赔偿。最后,受到打击的,还是医院和医生。所以不管从数学概率的推断还是从基本常识的判别,“只有病人家属签名才能动手术”这一原则一定是要远远优于“只要病人病危,不管有没有家属同意,医生一定要抱着治病救人、以人为本的原则自行动手术”的原则的。

现在,充满智慧的看客们要问了,为什么病人得救了,家属还要将“部分”医生告上法庭?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都是逐利的动物。因此当病人家属在得知病人身体已经无恙的前提之下,偶然得知如将医生的行为上诉法院将会获取一大笔丰厚的利益之时,估计很少会有人能够抵御得住这个诱惑。天上白白掉下个馅饼,谁不要谁就真是个傻子了。这样说其实并不是在蔑视善行,而是善行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障,就一定会遭受恶意。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其实已经比比皆是了,用不着我再来啰嗦。我想啰嗦的是,如果医生以后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而任意处置病人且无需通过家属的认可,而且万一法律也通过了立法认可了这种行为,那么我猜想,可能白白丢掉性命的,就不会只有一个母亲一个孩子两条生命这样寥寥的数字而已了,因为反正无需家属的认可,如果需要开刀的,自然就毫不犹疑的开了,可开可不开的,也自然是干净利索地开了,甚至无需开刀的,也可以堂而皇之的开了。结果,可想而知。

我总觉得,以人为本是个很好的口号,但不能乱用。甚至从很多事情,很多角度来看,还是以法为本来得更为妥帖。


Tag: 八道



评论

  • 家属的做法居心叵测,那医院的不作为是否是为虎作伥帮助家人谋害性命呢?安乐死到现在法律都不认可那这样对于弱者的处理违法的.所以应该建立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弱者.

    翕如() 发表于 2007-11-27 22:16:02
  • 当然,我所说的补救机制也是以修改法律、受法制保护为前提,否则也是违法。我只是说,如果法律修改后保护这种做法,可能会为科学和以人为本。至少比起单纯维护原规定和医生直接抢救要科学些。

    小人物() 发表于 2007-11-27 21:28:08
  •     我个人认为,你的观点也是有失偏颇的。法律理应体现以人为本,象没经家属同意就不能手术,只能说这样的“法律”还不完善,而不能断定它就是正确r的。
       象有些特殊情况,我觉得在完善的法律出台之前,是否可以引入一种决策机制,就是决策层由医院和其它机构人员(如卫生局等等)组成,在听取多方意见后再做决定。这样既避免因院方追求效益随意开刀,又避免因家属拒签失去生命,而集体决策可以摒弃个别人的用心,至少在特殊情况下能争取到最合理的做法, 所以我想医院现行制度和你的观点都未必很科学,而再想一种补偿机制或许才是更科学的做法。

    小人物() 发表于 2007-11-27 2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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