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施法与修法:与老友小人物的商榷

2007-11-28

开始漫长的行文前,先就小人物提出的纠偏意见进行商榷:你我同为此道中人,倘引入决策机制,结果可想而知,最好的无非就是集体负责,谁都无责,最坏的可能就是互相推诿,连拍板都未必会肯。那倒还不如个人决策呢,倘碰到个大公无私的,结果也许还会好很多。至少从概率而言,集体成功的概率几乎为零,而个人拍板成功的概率按照善恶各半的逻辑来看,应该还有50%成功的可能。

法律遭受非议,在我看来无非是两个原因,要么是立法偏颇,要么是施法偏执。据说向来就没有完美的法律,因为从来也就没有完美的立法者。法者,人为也。人不完美,法何以完美?况且,正是因为法之不全,才给后人留了修改的机会,才给进步留了挽留颜面的余地。因此,法律的偏颇从更高的角度和更远的方向来看,其实是正常的,不值得大惊小怪。

再看施法的偏执,这就更毋庸置疑了。施法者其实不必灵活,就需死板。一为之一,二为之二,倘要怪罪,去修法就是了。而且也唯有施法者的死板才能显出这法的好坏来,造成的危害大了多了掀起民愤了,这自然不是一部好法。反之,自然是合适的法,适宜的法。但倘在这施法的过程中夹杂了人为的观念,个性的善恶,执行的灵活,就不啻于往一个本来明了的方程式中添加了许多变量,结果自然是连原先明晰的解法也显得模棱两可了。

至于修改法律,那就是个更为庞杂的工程了,其涉及的面,牵扯的点,关联的线,四通八达而又丝丝缕缕相互交缠,大多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其间的纷繁芜杂不足为外人道也。然而法之为修与人之为学乃同理而出,是必须进行的。

只是,如何修?是有了民意立即修,还是出了人命立马修,或者是等到领导发话、上级震怒才尴尬修。修多少?是哪里破洞哪里修,还是许多破洞一起修,还是牛头不对马嘴地瞎修修。

很多人都说,存在就是合理。法也如此。但我看未必。合理的未必一定要有存在。存在的很多不尽合理。我又要举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例了,想当年此法一出,天下大喜。以人为本,何等立意!但是,且慢,以人为本了,那法呢?倘都以人为本,法有何用?但其实这也简单,有高明之士就解释了,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以人为本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以人为本是立法的核心所在,依法执行只是保障以人为本的手段而已。但是,请再慢,我是个潺头,我想轻轻的问一句,此人是否有专指?后来,有好心人在我耳边悄悄说,此人非彼人,此人是行人也。此时,我才恍然大悟。所以,如果司机在高速公路上撞了一个走在路人酒气冲天的人,那么算司机晦气,因为以人为本,所以,你无责,但是你照赔没商量;如果司机在大街上撞倒了一个乱穿红灯的行人,那么算司机晦气,因为以人为本,所以,你无责,你还是照赔没商量……不过,我老是在想,要是将来的某一天,开车的人占了大多数了呢?是否这以人为本的人会从行人换成司机?

其实,我的所说并非是钻了牛角,很多时候,法律之所以造成了现实中的困境,是由于在定法的过程中忽略了真正的“以人为本”而在施法的过程中却过分强调了“以人为本”。医院家属签字是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也是如此。

这年头,法律已经够多的了。看到的,听到的,传说的,事实的,也已经是五花八门了。只是这真正以人为本的立法看来还少,真正一本一眼的施法看来也不多,而且,有效的符合民声民意的修法也还来的遮遮掩掩。但愿,这报纸上的一字两命能够真正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Tag: 八道



评论

  • 想起易中天的一个观点:很多事或许并无对错,只是观点不同而已。因此,尊重你的观点,保留自己的看法。呵呵

    小人物() 发表于 2007-11-28 17:05:45
  • 以民为本的立法理念,但是具体怎么做呢?

    翕如() 发表于 2007-11-28 16:12:05
  • 真是从政的天生之材啊,说的我云里雾里转了八百圈,晕了。。。

    花花() 发表于 2007-11-28 14: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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